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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智胜律法团召开“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主题周总结会暨内训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05 15:43:40
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理论界中诸如张明楷、孙国祥、张开骏等学者们都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了研究探讨;在实务工作中,辩护律师也常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切入点,论证无罪辩点,也正因如此,其本身所具有的争议性直到现在依然具有研究价值。为帮助团内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的成长,促进团队共同进步,协调团内沟通,12月1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此次分享上,智胜律...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理论界中诸如张明楷、孙国祥、张开骏等学者们都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了研究探讨;在实务工作中,辩护律师也常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切入点,论证无罪辩点,也正因如此,其本身所具有的争议性直到现在依然具有研究价值。



为帮助团内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的成长,促进团队共同进步,协调团内沟通,12月1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此次分享上,智胜律法团负责人、智胜刑辩部主任王长山律师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要素:非法占有”为开端,带领芙蓉智胜全体成员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和本质进行把握,结合承办案件,抛出疑点:“被害人如果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是否有使用刑事手段的必要?”。王长山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随后,王长山律师围绕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现行四部法律依据进行梳理【①《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③《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④《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法释〔2018〕19号)】,归纳其中的特点,帮助团队成员律师完整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明确认定思路。王长山律师认为,上述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犯罪、非法集资、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言的,但是,除个别情况外,这些规定实际上对于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着普遍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同时,王长山律师回溯上场分享内容,在证明责任上特别指出,个别规定呈现出司法机关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的减轻。《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例如,《非法集资解释》将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规定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实际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最后,王长山律师提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诈骗行为的构造展开,重点探讨请托型诈骗、交易型诈骗、借贷型诈骗与使用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王长山律师指出在交易型诈骗的场合,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之时即可判断。在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则要关注事后用途与行为人的态度。而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往商业模式的变化,非法占有目的的侧重点和难度也不同,必须结合一段时期以来的经营状况,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本次分享不仅有法律法规的介绍,加以真实案例作为讲解,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让到场律师获益匪浅。今后,芙蓉智胜将陆续开展培训学习、经验分享会、模拟法庭等多类型学习活动,由资深律师带领青年律师,从理论学习到实战演练,加强团队律师业务精进,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罗恺瑶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