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出售、出借银行卡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5:08
摘要:近来,在大力打击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背景下,国内对出售、出借银行卡的帮助犯罪行为也从多方面进行严格查处。刑事方面出售、出借银行卡行为根据犯罪目的不同,涉嫌多种不同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而在法院实务审判中,该行为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出现。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

 

近来,在大力打击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背景下,国内对出售、出借银行卡的帮助犯罪行为也从多方面进行严格查处。

刑事方面

出售、出借银行卡行为根据犯罪目的不同,涉嫌多种不同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而在法院实务审判中,该行为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出现。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相关案例:

1.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3)湘0381刑初218号

2021年,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及妻子邓某某总计8张银行卡以5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他人,8张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收付款,合计进账流水资金达2925万余元,情节严重。胡某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3)湘1281刑初272号

2023年7月初,张某某在抖音刷到兼职的信息,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陌生男子,该陌生男子告诉张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其刷流水可以获得较高的佣金。2023年7月12日,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及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某银行卡入账人民币183.8165万元,出账人民币182.8055万元,卡内余额10110.48元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相关案例:

1.黄某、曾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1)湘0722刑初187号

被告人黄某、曾某和王某明知资金系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资金,涉及金额上百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其中,黄某和曾某起主要作用,王某起次要作用。考虑到三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湘1281刑初286号

2023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网上搜索“网上挣钱”关键词后,点进赌博网站的网页,并通过网页聊天应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赌博资金,共转移53万余元。张某属于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宽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行政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同时还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银行会采取限制业务和严管账户的措施,1.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2.严管账户:5年内不再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

现如今,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断卡行动”以及打击“GOIP”设备转接行为等措施,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但还是需要行为人自己认识到出售、出借银行卡的违法性,不要为了图赚快钱贪小利而闯下大祸。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