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芙蓉律所董事、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部部长张梅律师与1号团队合同部申杨律师担任导师。申杨律师围绕“新公司法解读要点”就关于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相关修订条款进行重点解读。
申杨律师指出,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进行了明确定义:
申律师首先对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进行了阐释,指出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董监高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并禁止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他强调,董监高在关联交易、商业机会、与公司竞争等方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申律师进一步解释了新《公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中所列举的董监高“不应该”的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未经批准进行关联交易等,并明确指出,若董监高实施了这些行为,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接着,申律师对新《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所规定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该概念强调的是“应该做什么”,主要体现为新增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强化履职责任、列为清算义务人等,并针对董监高提出后续工作的建议。申杨律师总结了典型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申杨律师除了详细阐述此次分享主题,还结合了最高院等多个案例案例解析新《公司法》对“高风险人士”董监高的影响,帮助各位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对新《公司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为同行人士提供了宝贵的应对策略和建议。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对确定,填补了之前的“空白”;对董监等公司管理层高素质要求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核心参与者和商业行为正逐步迈向更高的合规标准。修订的《公司法》在塑造企业治理结构和提升市场运作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罗恺瑶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