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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聚焦拒执罪,共探法律实务新视角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7-23 09:13:34
摘要: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每个案件都如同复杂的拼图游戏,唯有凭借精准的判断与团队成员间的紧密合作,才能确保案件处理得尽善尽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队始终将团队合作视为核心,面对工作中遇到的棘手案件,坚持在每周例会上进行集体研讨,汇聚各方智慧,旨在为客户争取最佳解决方案。会议特别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细致剖析了其构成要件及实际操作中的办案策略。此外,团队成员还...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每个案件都如同复杂的拼图游戏,唯有凭借精准的判断与团队成员间的紧密合作,才能确保案件处理得尽善尽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队始终将团队合作视为核心,面对工作中遇到的棘手案件,坚持在每周例会上进行集体研讨,汇聚各方智慧,旨在为客户争取最佳解决方案。会议特别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细致剖析了其构成要件及实际操作中的办案策略。此外,团队成员还积极分享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和独到见解,促进了团队整体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

7月19日,芙蓉智胜律法团如常召开周例会。例会伊始,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分享了最近承办的一起拒不履行判决罪的案件(案件尚在办理中,具体细节不便透露)。团队成员们积极讨论发言,从最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讨论成立拒不履行判决的构成要件与其证明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采取了列举式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对以上第五种情形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列举了以下八种情形:

1.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芙蓉智胜团队智胜天年部主任俞奇沐律师认为,“欠债还钱”乃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受当前打击“老赖”风气影响,法律实践中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松。即便被执行人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其债务总额,但只要其在满足基本生活及抚养义务开支后仍有剩余,即被视为具备执行能力。被执行人应通过实际行动展现还款诚意,而非逃避执行。

俞律师进一步阐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金额应与其收入水平相匹配,例如高收入者需履行更高额度的还款义务,而低收入者则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合理还款额,确保基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他同时指出,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是评估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若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大大增加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风险。

但王长山律师提出,对于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应依据两个核心要件进行综合评价:一是当事人确实“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二是其行为必须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界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他特别指出,单纯依据俞律师提及的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或违反高消费限制等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该违法要件。根据司法解释,未真实报告财产或违反高消费限制确属拒不执行行为,但这些行为需进一步满足“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条件,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的过程中,一个常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环节是送达程序,它直接关乎程序正义的实现。尽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前提是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警催告书及督促履行通知书等,必须合法且有效地送达至被执行人手中。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例,该文件明确强调,上述材料的送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方式和程序的具体规定,以此作为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已确实接收到这些法律文书的依据。

此外,王长山律师发现,目前,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数额相继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但也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如,广东省高院规定为“个人达二万元以上,单位达二十万元以上”;浙江省高院规定为“个人或单位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上海市高院又规定为“个人达三万元以上,单位达三十万元以上,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其中,湖南省高院的规定为“个人达5万元以上,单位达2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的”。因此,王长山律师总结,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案件时,应当着重关注当事人的财产报告情况、个人消费情况、是否有被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等证据。

在王长山律师抛砖引玉后,俞奇沐律师也分享自己最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俞奇沐律师指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据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复杂化,法官可能要求被告债务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所以律师不管是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都应当尽到勤勉义务,提醒当事人收集、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本案中,最终案件就因为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自己催告债务人的证据,而使得法院支持了俞奇沐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在本次例会的圆满落幕之际,每位团队成员深感收获满满,不仅深化了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在思维的碰撞与融合中激发了无限创意与灵感。通过深入的讨论与合作,不仅解决了当前工作中遇到的挑战,还前瞻性地规划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服务策略。

会议中,每一个观点的提出、每一次思想的交锋,都如同璀璨星辰,照亮了律师们在法律服务道路上的前行之路。学会了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寻找最优解决方案,以及如何通过团队协作的力量,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尤为重要的是,本次例会进一步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只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共同推动律所不断向前发展,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与赞誉。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戴卓逸

编辑:张霖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