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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7-24 09:00:14
摘要:7月22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党总支部组织委员、三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民事法律部副部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廖晓明律师,律所合伙人、一号团队非诉部门部长周海燕律师担任导师。在例会开始前,通泰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及通泰街街道吉福街社区员工对律所参会人员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培训现场,主讲老师以生动的语言、真实的案例,结合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景,介绍...

7月22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党总支部组织委员、三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民事法律部副部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廖晓明律师,律所合伙人、一号团队非诉部门部长周海燕律师担任导师。

在例会开始前,通泰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及通泰街街道吉福街社区员工对律所参会人员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培训现场,主讲老师以生动的语言、真实的案例,结合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景,介绍了应急救护的重要意义和心肺复苏操作流程,就心脏骤停后的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应急救护知识进行讲授。随后,主讲老师重点讲解心肺复苏和AED的操作,利用人体模型、AED训练机进行现场演示。主讲老师还组织参与例会的人员进行心肺复苏实践操作,并现场进行指导,手把手纠正动作。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受益匪浅,培训很有必要,帮助他们增强急救意识和能力,有效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应急救护培训结束后,本次例会正式进入案例讨论环节,由律所执业律师汪铭心律师作为讨论案件的承办律师讲述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2017年10月18 日,傅某与村民小组、村委、合作社签订《家具制造产业集中区项目合作合同》,其中,傅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6.5亩花木园、1.51亩林地、0.63亩水田出让给某商业发展公司共计50年,并由该商业发展公司按5600元/亩/年、每五年上浮5%的标准向傅某支付承包经营权出让对价(分红款)。该款项由该商业发展公司统一支付到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负责代为发放到傅某个人。

此后,村民小组在收到款项后已及时代为向傅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分红款,5年共计233992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为82432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为41216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为55172元、2021年10月至2022 年10月为55172元)。

2023年4月20日,村民小组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就改变上述分红的分配方案进行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傅某没有参加该次会议),第二次分配方案正式确定:“从2022年10月18日起,分红款按照各户管理的田、土、山所产生分红款的35%归各户所有,剩余的65%归集体所有,然后按照上半年确定的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

因傅某享有经营权的花木园、林地、水田等面积在该组中占比最大,第二次分配方案与第一次分配方案相比,傅某应得分红款将大幅度减少。傅某一直不同意变更分配方案,拒绝领取2022年10月后剩余分红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为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红,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傅某的诉讼请求。

各位导师及参会律师与案件承办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经验一一给出相应的建议,认为虽然第二次分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体利益的发展,但无疑侵犯了傅某的个人利益,在一审法院认为第二次分配方案并没有侵犯傅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且分配方案作出程序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公平原则为由提起上诉。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理念,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合理地分配。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歧视;其次,它要求民事主体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均衡;最后,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或恶意损害对方的权益。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公平原则无疑可以作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至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相信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地解答建议,实习律师能够对民法有更加清晰且深刻的理解。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周振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