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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3.13”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出结果:轻型自卸货车改装超载酿事故 改装个体工商户被追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24 09:18:52
摘要:近日,从常德市武陵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获悉,“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出炉。调查报告称,在2021年3月13日17时26分,常德市武陵区阳山大道283号路灯杆路段发生一起轻型自卸货车碰撞行人的,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曾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姜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经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曾某要求,从事机械加工的个体工商...

近日,从常德市武陵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获悉,“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出炉。调查报告称,在2021年3月13日17时26分,常德市武陵区阳山大道283号路灯杆路段发生一起轻型自卸货车碰撞行人的,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曾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姜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经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曾某要求,从事机械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刘某文对其车辆进行了改装,曾某驾驶改装超载的车辆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刘某文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汽车改装并造成交通事故负相应责任,依法被追责。

2021年3月13日下午17时26分,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M**87的轻型自卸货车沿常德市阳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近太阳大道的283号路灯杆处时,遇行人姜某桂沿阳山大道由东向西在此处横过道路,曾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不慎与行人姜某桂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姜某桂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同时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的急救车辆也赶到事故现场,并将伤者运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陵区成立“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详细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查,南骏牌NJA3040EPE31V轻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的整备质量为2070KG,经检测实际整备质量为3150KG,实际整备质量与注册登记的整备质量不符,存在改变机动车相关参数的情况,对车辆的安全性能造成了重大影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曾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货超速行驶,且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加之行人姜某桂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走人行横道,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轻型货车与行人相撞,造成姜某桂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大吨小标”突出问题,经事故深度调查组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文为一家从事机械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械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经营)。2020年11月,当事人刘某文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应湘JM**87号轻型自卸货车车主曾某要求,将其提供的一块约400斤重量的铁板焊接在曾某的轻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底部,改变了车辆的整体结构。2021年3月31日,曾某驾驶上述车辆在常德市武陵区太阳山大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6月8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驾驶改装超载的车辆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武陵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此给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一是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应当清醒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知。二是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执法工作力度,强化路面执法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管控力度。三是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相关产品生产及经销进行严格把控。四是通报武陵区应急管理局,建议质量监督局、工商局定期对相关经销商进行检查,对于违规销售的情形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

2021年6月1日,调查组收到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刘某文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汽车改装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从重行政处罚。(记者:赵凯 通讯员:欧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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