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民发〔2018〕23号
关于印发《桃源县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现将《桃源县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桃源县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4〕2号)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地名专名和通名的使用作如下规范。
一、地名的概念
地名,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是实用性很强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是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地名应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如“漳江路”,其中“漳江”为专名,“路”为通名。
二、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以及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二)以老地名、人文习俗、杰出的本土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有影响的故事传说、辖区景点景观名称等为依据,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地名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保持地名历史延续性。
(四)地名的专名、通名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地名用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
(五)除本土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外,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六)县内著名或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七)本县范围内的乡级行政区域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广场、桥梁、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村(建制村、社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名称,其专名必须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九)乡级行政区域一般应以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
(十)新建和改建的城镇道路、居民区、楼、楼单元、楼层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地名专名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类名称明显区别。
(二)原则上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
(三)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号、xx地标等。
(四)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未经专门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民族、宗教所用的专用词语。
(五)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
(六)一般不得使用如“桃源”、“桃花源”等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七)经批准以乡镇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
四、地名通名的使用规定
(一)地名通名应名符其实,充分反映地名的属性,与地理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相一致;
(二)如无明确历史依据,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
(三)城镇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 路”、“ 街”、“ 巷”等;
(四)住宅区类的建筑物通名可用“小区”、“新村(村)”“花园(园)”、“花苑(苑)”、“公寓(寓)”、“庄园”、“别墅”“山庄”、“院”、“轩”、“庭”、“里”、“宅”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
(五)商住类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通名一般为“大厦(厦)”、“大楼(楼)”、“广场”、“中心”、“城”、“馆”、“宫”、“阁”、“塔”等;
(六)建筑物(群)地名通名不得使用“国”、“邦”、“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和“岛”、“洲”、“湾”、“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
(七)桥梁根据其主体结构、功能用途等因素,使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作通名。
(八)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 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35米以上的道路。
2. 路:指宽度35米以下12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
3. 街:商贸较繁华的路可命名为街
4. 巷:指宽度在12米以下的路段。
同线不相联道路一般不分段命专名,以方位词相区别。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
(九)住宅区类的建筑物主要通名的适用范围:
1.小区(村、新村):一般用于相对独立,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2. 花园、花苑:指环境比较优美、有较大集中绿地的住宅区,一般用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其中集中绿化或园林景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园、苑”: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 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绿地率不少于40%,环境幽雅、相对集中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
4.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用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园、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5%,每栋住宅周围有相应面积的绿地,一般应处城郊。
5.公寓、新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下。
6.院、筑、轩、榭、庭、里、宅等用于具有某种特色,在建筑规模、建筑风格、地理位置与其相匹配的住宅建筑物的通名使用。
(十)商住类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主要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厦:指高层或大型的写字楼、办公楼或商住一体的建筑,建筑层数10层以上且建筑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
2.大楼:达不到大厦量化指标、但属本地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层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可称为大楼。
3.商厦:是指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用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茶楼”、“商场”等命名。
4.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在“城”之前加功能定位词。
5. 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时一般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楼宇建设周围没有宽敞公共场地的,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6.中心:特指某一功能在县城内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大型建筑物(群),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命名时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7.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体育等功能较集中的单体建筑或建筑群。
8.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游乐场所。
9.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风光带: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公园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街头绿地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风光带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且宽度不小于5米,长度不小于1000米。
(十一)对占地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体(标志性建筑物除外)应予以门牌编号。
五、附则
(一)为避免社会使用产生混乱,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地名不得同音、同名,地名专名不宜同名。
(二)地名必须经批准权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或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社会使用。
(三)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桃源县民政局。
(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