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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开发布5个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9-13 17:31:10
摘要:9月13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常德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今年全市7个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负面案例5个。发布会介绍了今年常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情况。以案例分析、法条解析、释理明晰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理念原则、程序规定、法律适用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就如何推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手段、推动常德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此次通报的...

9月13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常德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今年全市7个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负面案例5个。

发布会介绍了今年常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情况。以案例分析、法条解析、释理明晰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理念原则、程序规定、法律适用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就如何推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手段、推动常德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此次通报的负面案例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24年度常德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例

一、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公用燃气管道(检特种设备)超期未经检验行政处罚案件中,以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已将检验服务委托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认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因此,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本案中,常德某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公用燃气管道(检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并不能因为与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检验服务委托协议,就免除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对公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规范使用的法定义务。即民事协议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更不能由委托方代为承担其行政责任,本案处罚对象明显错误。

二、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湖南某墙材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矿产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湖南某墙材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矿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在调查终结之后,未经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66.2万元、罚款13.24万元,共计79.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期已经届满3个月的情况下,执法单位既未对延迟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也未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执法单位虽然对调查终结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涉及对当事人给予大额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显然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没有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重大执法程序缺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已届满3个月,执法单位既未对当事人延迟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也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

三、临澧县农业农村局对丁某运输未检疫生猪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临澧县农业农村局在办理丁某运输未检疫生猪行政处罚案中,对案发时生猪市场批发价格基准认定为14元/公斤,并据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执法案卷中,执法单位调查取证中所收集的《临澧县物价认证中心询价报告》及所附3份询价调查笔录均认定为每公斤28元,且存在明显涂改的痕迹,前后矛盾。

行政执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执法单位认可《临澧县物价认证中心询价报告》生猪市场批发价28元/公斤的情况下,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价格基准认定为14元/公斤。既没有对《询价报告》中涂改情况进行查证,也没有说明降低价格认定基准的理由,存在证据采信矛盾、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时,执法单位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四、石门县卫生健康局对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某中医诊所医疗废物中混入生活垃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石门县卫生健康局先后对石门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某中医诊所,在医疗废物垃圾袋中混入棉签外包装、输液管、一次性手套等生活垃圾的行为,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由,分别对两诊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问题:《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其立法目的和法律释义应为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不能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本案中,两家诊所实际已经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垃圾袋,到达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目的和效果。而其将棉签外包装、输液管、一次性手套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明确规定的非医废类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垃圾袋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因此,执法单位所认定的两个诊所在医疗废物垃圾袋中装入了生活垃圾的行为,均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五、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津市某游泳馆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津市某游泳馆设立申请后,未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及程序,查验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也没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执法问题:《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执法单位在未查验申请人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资料,更未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

记者:刘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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