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常德汉寿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6 17:32:14
摘要:12月26日,汉寿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汉寿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此外,还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73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专家鉴定费用2000元。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刑诉法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12月26日,汉寿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汉寿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此外,还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73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专家鉴定费用2000元。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刑诉法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钢出庭支持公诉,指派副检察长曾亮、检察员肖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使用诱鸟器和纱网在自家屋后稻田间捕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针尾沙锥活体11只、死体789只,黑水鸡活体2只、死体13只。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第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作为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野生动物的灭绝,也会像“蝴蝶效应”一样,威胁其他物种甚至人类的生存。

猎捕野生鸟类会导致食物链断裂,自然界的生物通过食物链相互连接,相互制约,鸟类是害虫的天敌,如果鸟少虫多,农作物、森林就会发生病虫害。一旦植物被破坏,则极易造成水土流失。猎捕野生鸟类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由此造成生态失衡,后果将不堪设想。若不及时制止乱捕滥杀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将使本已不容乐观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就个案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目的是警示并呼吁包括相关单位、个人,增强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肖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