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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检察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2-25 10:05:33
摘要:12月23日,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开庭,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海龙,第二检察部主任叶助宏,员额检察官徐成华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庭审现场2020年7月2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称:常德市所辖沅江、澧水干流水域实行十年禁捕。此后,被告童某某、唐某某在明知不能在澧水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鱼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地笼网又称“绝户网”...

 

12月23日,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开庭,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海龙,第二检察部主任叶助宏,员额检察官徐成华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2020年7月2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称:常德市所辖沅江、澧水干流水域实行十年禁捕。此后,被告童某某、唐某某在明知不能在澧水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鱼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地笼网又称“绝户网”,是一种杀鸡取卵式的捕鱼方式,会对鱼类资源造成灭绝式破坏。

公益诉讼起诉人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龙宣读起诉书

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在澧水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还危害水生生物多样性,故请求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国家天然渔业恢复费用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就其侵权行为表达歉意、真诚悔过,也对其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公益诉讼起诉人津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科长叶助宏发表出庭意见

津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庭判决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天然渔业恢复费用并通过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童某某择期宣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津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徐成华宣读起诉书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问题,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明确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写入党章,更历史性地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津市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希望通过这两起案件审判,让更多公民认识到非法捕捞会损害渔业生态环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渔制度的相关规定,全面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蔡伊玲)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