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近五年来,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实践,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当成最有历史感、最需要敬畏心和责任心的工作,积极运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促进本地生态文明建设。五年来,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职59次, 通过检察监督,实现了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位,城乡垃圾集中处理,牲畜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区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状况得到治理,毛里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常年保持III类以上,城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长年保持II类及以上,有效守护了津市的绿水青山。
一、广泛争取支持,营造绿色检察发展环境
津市市毛里湖,又称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是湖南省最大的溪水湖,也是湖南境内仅次于洞庭湖的第二大天然淡水湖,位于津市市东南部,以毛里湖水域为主体,有水面3840公顷,在上世纪,毛里湖是没有污染的一湖清水。从本世纪初开始,由于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污染、加工企业排污、农村面源污染、生活污水五大污染因素影响,毛里湖的水质从可以直接饮用的一类水质变为劣五类水质。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2018年底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2017年2月26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确定湖南省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在今年年初的全省检察机关检察长会议上也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探索开展对“河长制”的法律监督工作。今年,该院党组审时度势,把毛里湖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决定探索建立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检察室,主要职责是对津市境内所有河段和以毛里湖为重点湖泊的生态修复、环境治理、资源保护、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等领域进行检察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保障津市市“河长制”的落实。该院将这一设想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汇报后,津市“四大家”对检察室的设立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今年5月10日,湖南省首个河湖生态检察室——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检察室揭牌仪式在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津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一把手”出席揭牌仪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共津市市委书记共同为检察室揭牌, 为检察室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绿色检察监督合力
该院为了打破法律监督依据薄弱的瓶颈,探索建立长效监督机制,2013年,该院联合津市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先行、检察建议先报、事后监督为主、事中监督为辅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这份规范性文件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转发。2014年,津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今年上半年,该院又与津市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津市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津市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备案制度》。同时,更重要是还促成该院联合津市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违规违法情形,分别设置了相对应的措施:一是自行整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自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二是督促整改。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采纳理由不成立的,被建议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三是提请同级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将检察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告办理情况,同时一并抄送同级政府并反馈办理情况。四是上级检察院跟踪监督。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不回复或者敷衍性回复,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跟踪监督。五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已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如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六是犯罪线索移送。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重大违纪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上述六个方面全面提升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和实效。湖南省检察院游劝荣检察长为此作出重要批示,认为该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肯定和全省推广。随后,该规范性文件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上述规范文件的陆续出台,为推进绿色检察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搭建平台,延伸绿色检察监督触角
一是率先尝试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建设。该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深度融合,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延伸检察监督触角,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创出了“两法衔接+行政检察”新模式,助推绿色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自该院开展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工作以来,先后与33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网络数据联系,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办理督促履职案件3件,发送检察建议3份,收到行政执法单位整改回复3份。
二是率先成立全省首家河湖生态检察室。该院围绕“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的目标,探索检察机关派驻河湖检察室新模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率先成立湖南省首家河湖生态资源派驻检察室—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暨饮用水源保护区检察室。确立六项监督内容:生态保护—重点监督非法捕捞、捕鸟行为以及破坏土壤、林木和植被的行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督向水源地非法排污的养殖场、生产加工企业,重点监督非法向水源地投肥养殖的行为,重点监督生活污水向水源地排放的行为;资源保护—重点监督破坏湿地资源、水资源的行为;建设工程监督—重点监督工程预决算、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违规违法行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重点监督项目资金截留、贪污、挪用、违规使用等非法行为;其他需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情形。检察室成立后,办理了8件毛里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系列督促履职案,发出检察建议书8份,其中督促津市市环保局关停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砖厂1家,督促并协助津市市毛里湖镇关停或转产全部藠果加工厂共计10家,停产整改养殖企业2家,取缔成规模的畜禽养殖户149户,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绿色检察保障。
三是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检察联络室。今年8月30日,该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及时成立了驻津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检察联络室,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起到了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作用,共同促进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水平的目的。
四、坚持五个机制,巩固绿色检察工作实效
一是定期会议机制。该院联合津市市委、人大、政府以及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成立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围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心工作,研究讨论工作要点,完善相关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并牵头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协调行政案件与行政检察监督衔接等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共享与意见交流。
二是定期走访机制。为促进生态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院分管民事行政工作的副检察长每月都会带队经常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达成广泛的共识。仅去年以来,该院就先后多次上门到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食药局、质监局、农业局等20多个单位,与他们共同探讨如何让检察监督更好当地绿色生态发展服务,共赢共促进。通过双方交流,增进了理解与信任,使工作开展起来更加顺畅。
三是定期巡查机制。为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领域的有效监督,该院建立了定期巡查制度,即每周固定一天对生态、环境、资源等领域开展巡查,重点对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津市境内河段及重点湖泊等领域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采取查看环境状况、搜集相关线索、查找污染源头、固定污染证据、查清责任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保证巡查出效果,监督出实效。
四是定期报备机制。首先是网络报备机制。该院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把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类案件全部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有效对接,并安排专门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与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工作交流、业务培训、网上案件审查等。还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该项工作,同时委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采集、案件录入、移送报备等工作。二是纸质报备。该院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确定一名纸质备案员,负责制作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台帐汇总表,在每季度的25号前报送该院检务大厅,由检务大厅统一受理、登记后移交民行部门进行动态监管。
五是定期回访机制。为了确保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得到充分保障,建立检察建议由专人跟踪回访制度,即检察建议发出后半个月跟踪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一个月督促行政机关回复检察落实情况,一个月后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监督。自该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以来,所有发出的检察建议的回复率、采纳率、整改率均达到了百分之百。(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叶助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