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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检察官“火眼金睛”盗窃收赃“一锅端”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2-06 14:11:19
摘要:想逃避刑事处罚,却难逃检察官的一双“法眼”。看似平淡无奇的线索,在检察官眼中都会化成隐约可疑的蛛丝马迹,在虚虚实实之间去伪存真、抽丝剥茧,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中上演着一个“火眼金睛”的传奇故事。2017年10月30日,一起吴某盗窃案移送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5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先后两次潜入津市市中沃公司、津市市中联重科车轿有限公司行窃,盗取公司机械设备零配件,涉案价值达50余万元。...

想逃避刑事处罚,却难逃检察官的一双“法眼”。看似平淡无奇的线索,在检察官眼中都会化成隐约可疑的蛛丝马迹,在虚虚实实之间去伪存真、抽丝剥茧,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中上演着一个“火眼金睛”的传奇故事。

2017年10月30日,一起吴某盗窃案移送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5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先后两次潜入津市市中沃公司、津市市中联重科车轿有限公司行窃,盗取公司机械设备零配件,涉案价值达50余万元。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低价收购吴某盗窃所得的廖某、钟某,公安机关没有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廖某、钟某成为漏网之“鱼”,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得这个盗窃收赃的犯罪链条没有被完全打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被完全消除。但如何认定廖某、钟某低价收购吴某的盗窃所得涉嫌犯罪是难点,因为只有廖某、钟某是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进行收购,才涉嫌犯罪,那么如何认定是“明知”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关键点。为了追诉漏犯,打击犯罪,承办检察官认真、仔细、反复地审查案卷材料,多次讯问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并进行多方的走访调查,在收集的证据材料之间去伪存真、抽丝剥茧。最终承办检察官认定廖某、钟某是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低价收购,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获取了廖某、钟某的犯罪证据,确定了廖某、钟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廖某、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近日,津市检察院以吴某犯盗窃罪、廖某、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至此,一条盗窃收赃的犯罪链终于被完全打断。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能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关键性作用,其中追究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检验公诉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更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我们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只有做到既无错案又无漏罪、漏犯,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检察官提醒:“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让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越“雷池”,只要踩“红线”,再狡猾的犯罪分子,都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龙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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