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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法院:错位姐妹花 婚姻登记岂能儿戏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26 11:32:24
摘要:姐妹俩由于年龄原因,互换身份先后领取结婚证,导致妹夫与姐姐领取了结婚证,姐夫与妹妹领取了结婚证这一“奇葩”案件。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让一切重新回到了正轨。经典案例2004年6月23日,杨某甲与唐某某登记结婚时,因年龄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姐姐杨某乙的身份证在民政局申请领取了结婚证(杨某乙与唐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协议领取了离婚证)。杨某甲与唐某某已共同生育两女。2006年8月7日,杨某甲姐姐杨...

姐妹俩由于年龄原因,互换身份先后领取结婚证,导致妹夫与姐姐领取了结婚证,姐夫与妹妹领取了结婚证这一“奇葩”案件。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让一切重新回到了正轨。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23日,杨某甲与唐某某登记结婚时,因年龄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姐姐杨某乙的身份证在民政局申请领取了结婚证(杨某乙与唐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协议领取了离婚证)。杨某甲与唐某某已共同生育两女。2006年8月7日,杨某甲姐姐杨某乙与贺某某登记结婚时,冒用杨某甲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照片是杨某乙与贺某某),杨某乙与贺某某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女。杨某甲与贺某某登记为夫妻后,对双方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杨某甲与贺某某离婚。

法槌定音

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杨某甲虽然与贺某某申请登记办理了结婚证,但从未共同生活,且各自另有婚姻和家庭生活,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故杨某甲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准许杨某甲与贺某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婚姻不可儿戏,一旦缔结,所产生的严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涉及到双方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因此一定要慎重!(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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