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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绝不手软!桃源法院对杨某等人涉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29 09:32:32
摘要:10月2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杨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据了解,杨某系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居委会六组组长,与该组居民张某、余某借口桃源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桃一中)修建时征用该六组土地,多次相互纠集,以本地人名义,通过阻工等形式,欲强行承揽、插手桃一中的相关工程,在该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纠纷领域逐步形成了一股...

 

10月2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杨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据了解,杨某系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居委会六组组长,与该组居民张某、余某借口桃源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桃一中)修建时征用该六组土地,多次相互纠集,以本地人名义,通过阻工等形式,欲强行承揽、插手桃一中的相关工程,在该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纠纷领域逐步形成了一股恶势力。

公开宣判

一、寻衅滋事

2018年4月8日,张某受杨某指派,在居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邀集余某及二里岗居委会居民王某在桃一中教师宿停车场,借口该停车场土地系其所在居委会六组土地,尚有补偿纠纷,用隔离带将停车坪拦住,不许小区居民停车。民警接报警后,经现场处置,张某等人将隔离带撤除,向民警表示不再拦车,张某离开现场,余某及王某仍在现场观望。当日11时许,桃一中的相关校领导与县街道办司法所所长等人赶赴现场协调处置此事,杨某及张某经余某电话联系随后前往现场。在现场,杨某声称该停车场土地系其所在小组的集体土地,不准许小区居民停车。协商期间,小区居民黄某驾车准备进入停车场,张某、余某两人在停车场入口处将其拦住,不让其停入停车场内。黄某未予理会,将车驶进并停入车位后,下车就停车及停车场土地归属问题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因言语不和,杨某随即指示张某、余某打砸黄某已停放好的轿车,张某持一根木棒、余某持“请勿泊车”的铝合金牌,对黄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和尾箱盖进行打砸,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50元。

二、敲诈勒索

 2016年底,桃源县一建设公司通过工程网上招标,取得了修建桃一中文化长廊和六角亭的施工权。2017年4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得知该工程正在施工,遂邀集该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居民刘某以该工程未发包给当地人施工为由,前往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强行要求参股,遭到该工程项目经理的拒绝。此后,杨某、刘某又前往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致使工程停工。期间,杨某提出要2万元补偿了事的要求,经协商,项目经理被迫分别给予杨某、刘某各1万元补偿,杨某、刘某表态不再插手该工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张某、余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杨某系组织、策划者,张某、余某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杨某、刘某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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