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驾驶湘JZ****重型自卸货车在常德市武陵区望江中路某油库工地倒完土后发车起步,由于观察注意不够,将在车底清理积土的工人毛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毛某系颅脑及全身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毛某不负责任。2018年5月3日,运输公司代被告人葛某向被害人毛某的近亲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1万元;当日其亲友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葛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