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2017年,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裁定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主持调解,并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2009)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朱某应偿还李某现金80000元。朱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4000元后未再还款。由于朱某一直未履行完毕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09)武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查封了朱某名下的常德市某小区1408号房产。同年8月12日,朱某承诺解封房产后抵押贷款,贷款成功后一次性偿还李某欠款人民币58000元,李某遂与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同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作出(2009)武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解除朱某名下的常德市某小区1408号房产的查封;2、被执行人朱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执行款58000元。该裁定书作出后,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9月转让该房产得款人民币72万元,但仍未向李某清偿债务。2015年10月15日,朱某因未向李某履行相关给付义务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另查明,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督促,朱某仅于2013年8月16日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