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因代理诉讼案件而不履行代理费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在调解时握手言和,被告王某当面给付了尚欠原告张某的法律服务代理费。
张某系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与被告王某之兄是朋友关系。2018年1月,因王某与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老王找到张某希望能帮忙为其弟王某代理诉讼打赢官司。后于2018年5月王某与张某所在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由该所指派本所法律工作者张某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约定按法院裁决比例支付给该所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代理义务。后法院判决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某领取了赔偿款,但一直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张某代理费,故某法律服务所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不支付尚欠法律服务代理费,是对张某的法律工作者身份资格存有异议。原来在代理之初张某未如实告知其法律工作者的资质,而是以律师身份“自居”,为王某代理诉讼,因而王某认为张某有欺诈行为。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挥出娴熟的调解技能,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因为此次的误会而伤了彼此多年友谊,最终原、被告“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当庭承诺于次日一次性偿还张某法律服务代理费。次日,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时间一起来到法院,王某将欠款亲手交到张某手上,双方握手言和,临走时还不忘相互约定:一起喝茶、聊天。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王某领取了相应赔偿款,却未及时支付代理费,属于违约的行为。做人做事应遵守契约精神,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依法签订的合同应当自觉履行,不要陷入纠纷的漩涡。双方在对簿公堂后,经过法官巧调解仍能和好如初,化解矛盾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曾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