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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租车质押骗取钱财 合同诈骗获刑三年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5 09:57:29
摘要:90后男子梁某因无钱还债,产生了从租车公司租车后质押给他人骗钱的想法。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221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钟某。2018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以3000元的价格在本市武陵区某租车公司张某处租赁一辆汽车(牌照:湘J0****,所有人为刘某),然后在找人伪造了一张照片...

90后男子梁某因无钱还债,产生了从租车公司租车后质押给他人骗钱的想法。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221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钟某。

2018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以3000元的价格在本市武陵区某租车公司张某处租赁一辆汽车(牌照:湘J0****,所有人为刘某),然后在找人伪造了一张照片为自己、姓名为刘某的身份证,随后,梁某电话联系钟某,冒用刘某的名义将该车质押给钟某,得款人民币22150元。案发后,梁某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关机,停止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200元。另查明,涉案汽车(牌照:湘J0****)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梁某在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名为“租车”,实际上是为了骗取租车行的车辆后进行质押,将没有处分权的车子用于质押,实质上是把车子非法占为己有,后来将租来的车质押给被害人钟某,只是犯罪后一种处理赃物的行为,故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梁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车辆的价值(人民币69200元)减去租赁费用人民币3000元,即人民币66200元予以认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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