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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暴 津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7 10:45:40
摘要:小赵(化名)与小钱(化名)系再婚夫妻,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不和产生矛盾。小钱多次对小赵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恐吓、甚至持刀威胁。2018年3月10日,小赵向津市市公安局嘉山派出所报警。2018年11月1日,津市法院就申请人小赵与被申请人小钱申请人身安全保令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钱对申请人小赵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小钱威胁、骚扰申请人小赵及其相...

 

小赵(化名)与小钱(化名)系再婚夫妻,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不和产生矛盾。小钱多次对小赵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恐吓、甚至持刀威胁。2018年3月10日,小赵向津市市公安局嘉山派出所报警。2018年11月1日,津市法院就申请人小赵与被申请人小钱申请人身安全保令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钱对申请人小赵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小钱威胁、骚扰申请人小赵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违反上述禁令的,将会依法追究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时间的特殊性,由公安基层派出所、基层组织监督执行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

法院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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