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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司法公信力建设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0 09:24:24
摘要:论文提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力推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司法公信力有了很大提升,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开始实施后,随着审判权下沉、分散行使、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风险随之增加,同案不同判问题凸显。改革后,法律统一适用面临裁判规范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和挑战。本文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背景,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文提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力推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司法公信力有了很大提升,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开始实施后,随着审判权下沉、分散行使、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风险随之增加,同案不同判问题凸显。改革后,法律统一适用面临裁判规范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和挑战。本文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背景,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司法公信力 对策建议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程度的体现之一,凝聚着社会群众对国家和政府的期望,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信力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形势,而其中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必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在司法责任制这一新背景下把控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改革的优势,进一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很多种解释,而其内涵归结起来我认为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本身所具有的司法能力,是能够公正司法从而获得社会公众信赖认可的自身品质;另一方面是社会大众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状况的认知和评价,是整个社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信任程度,也是司法公正程度在群众意识中的反映。

二、司法责任制语境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现状

( 一)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情况

审判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及其带来的司法不公等问题,要求去除审判活动的“行政化”,实现法院内部独立。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运行新模式。① 在推行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的历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举措。

第一,推行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②

第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方面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强化审委会的业务咨询与指导功能; 另一方面完善审委会运行程序,严格委员选任条件,强化办案过程的“审理”属性,落实发言与表决民主化、科学化制度。

第三,建立审判团队模式。创新审判组织模式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实践中,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审判团队办案组织新模式,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主体地位,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动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形成了以审判团队为办案主体的审判权运行组织架构。③

第四,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一项创新制度,其制度运作机理在于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制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通过“专家会诊”的方式,为法官、合议庭就法律适用提供咨询、参考意见,从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的制度。

第五,推动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一直以来备受各界诟病。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推行裁判文书签署制。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裁判文书由法官直接签署。

第六,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在审判管理模式上压缩管理层级,实现审判管理的扁平化; 在审判管理内容上强化服务保障功能,加强宏观指导。通过明确审判监督的主体与职权,细化审判监督权力的边界与程序,确保监督不缺位、不越位。

第七,构建法官办案责任机制。构建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制度,完善办案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判权运行责任机制落实到位。从上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措施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效果突出,成效明显。通过上述举措的改革,突出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办案组织单元精简紧凑,激发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提升了法官的凝聚力与责任感,增强了法官公正司法的意识,工作激励效应明显,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整体办案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 一) 裁判规范供给不足⑤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涌现,如涉及生育权、祭奠权、日照权、享受自然的权利、运动的权利等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裁判规范,在一定时期困惑法官作出裁判结论。尤其是涉及新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市场应用的技术合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大幅增加。此外,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难复杂程度均有极大突破。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成文法的天然局限性,导致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无法为法官裁判这些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供给明确的裁判标准。加之法官认知、地域差异、信息不通畅等因素,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见,裁判规范供给不足或无法适时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是制约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因素。

( 二) 部分法官办案思维尚未转变正如前述,此轮司法改革的显著特点就是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的目标。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部分法官习惯于过去院庭长把关、审批案件的办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独立办案的能力。改革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拿不准的案件时,就会主动向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寻求“帮助”,本质上是通过寻求“帮助”以分散审判责任; 改革后,去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的效果明显,法官独立裁判案件的环境变好,但部分法官基于害怕担责的心理,办案思维尚未转变,仍然沿袭改革前的模式不去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以准确适用法律,而去寻求“帮助”,无法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第二,在改革初期,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对滞后、“人案矛盾”突出,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法官办案时间无法保证,法官职业保障相对滞后,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激增,“人案矛盾”突出。我院法官年均结案超过130件。法官平均分配在一个案件的工作时间仅有2天。加之纠纷类型纷繁复杂,新型案件、敏感案件较多,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法律论证的分析深度以及法官的办案质效。

( 三) 部分法院审判监督与管理定位不准

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部分法院对审判监督与管理定位不准确,影响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整体效能的发挥。第一,部分法院没有科学界定院庭长审理案件的范围。《责任制意见》对院庭长直接办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但实践中部分院庭长以行政事务繁重为由,办理一些简案、速裁的案件,而不是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发挥院庭长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作用。第二,部分法院为了去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简单削弱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忽略了中级以上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审级监督等职能,取消了院庭长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的职责。第三,审判监督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效果不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凸显。多数受访法官认为院庭长在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方面“基本不管”或“管得太少”,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判标准不统一”“疑难案件裁判效率降低”。可见,在推行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后,原本由院庭长对裁判标准统一进行审批把关的职能未能得到较好的转化与衔接。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

由其内涵可见,司法公信力并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概念,而是同时包含自身司法水平和社会反映的双重内涵。这也就决定了建设司法公信力必然要顾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公正的程度;二是社会群众对于国家司法的认识和评价。具体到司法实践上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命脉。一个高水平的司法案件能够深入人心,甚至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而一个不公正的案件却对司法公信力有着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在社会上产生非常坏的影响。

2.司法行为和司法作风。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不良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侦查取证不规范、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还有一些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下,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在司法作风方面,少数司法人员对待群众仍然是态度蛮横、推诿敷衍,社会反映差。这些都成为司法机关不敢、不愿公开司法的原因,导致司法公开形式化,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建设。

3.媒体和舆论的引导。现在舆论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小觑,呈现出传播速度快、面积广、影响大的特点。因此,正确引导舆论、坚守法律立场、保持新闻的客观中立态度,在新形势下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发挥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势,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司法责任制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契机,同时也是一项重要挑战。要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优势,正确把握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方向,我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改革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如果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那么司法独立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之前个别地方部门超越职权干涉案件,个别领导批条子、打招呼等干预司法的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备受诟病,对司法公信力有一定不良影响,推进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已经确定并逐步实施。这对于减少地方干预、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现省级统管之后,地方党委、纪委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还应进一步调整,以达到既能避免地方不恰当的干预,又能实现党委等部门的有效领导和监督。另外,垂直管理虽然会减少地方干预,但也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纵向行政关系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司法体制中各部门权力和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一些大、要案,可以建立向最高检、最高法院等领导部门请示咨询备案的环节,或者异地督办、多方听证研究等制度,减少干预,加强监督。

2.建立和完善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司法独立问题不能一蹴而就,由于现实条件的约束,我们不可能将司法活动完全独立于党政机关之外,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大要案党内报告和行政指导等制度仍然不能摒弃。“检察官负责制”、“法官负责制”也应该逐步进行。在司法责任制实施初期,在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独立的保障条件都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可能完全由独任检察官、独任法官承办负责仍然不太现实,办案组、检委会等组织机构应该有所保留。因此有必要对案件处理进行严格分类。部分普通案件由检察官、法官独立处理,稍微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办案组处理,或者上升到检委会、审委会进行讨论。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进行“特殊办理”。为了避免“特事特办”出现滥用的现象,应该严格规定“特殊案件”的范围,或者将特殊案件层级上报,继而指定办理或者严格督办等。建立司法责任制之外的特殊责任制度,以保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司法独立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3.责任承担问题。司法责任制的重点在于“责任”二字,如何合理制定责任承担的范围、追究责任的限度,是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

首先,责任主体必须明确。无论是主要办案人员还是分管领导、一把手,只要参与案件,就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案件记录。不同意见或建议、会议记录也应该尽量完善,以便有效约束权力,严格责任追究。另外,司法活动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复杂性、亲历性的高难度工作,而且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高水平的司法人员也不能保证所有办理的案件都达到各方满意完美无缺。若是惩戒过严,就会出现司法人员不敢独立办案、推诿工作,或者更倾向于稳妥而可能有失公正的情况。但是如若责任制度过于宽松,又容易使司法责任制陷于形式化,纵容司法错误。因此应该合理把握限度,坚持主客观相适应的原则,既要做到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对重大失误严肃处理,也要对一般的司法失误谨慎认定,对较小的司法瑕疵适度豁免。

4.队伍建设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从根本上要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一是改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升司法人员地位。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地位相对较低,职业待遇保障与一般公务员无异,这也是一线办案人员缺乏,难以引进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的原因之一。除了从物质方面对司法人员进行工资福利、安全保障、退休待遇等改善之外,精神上应该有所鼓励,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司法机关内部,应该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逐步代替以院长、行政官员为中心的心理模式。增强办案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二是完善制度改革,规范司法行为。逐步完善并落实司法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分类、工作职责、考评标准、惩戒措施等。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侦查行为不规范、不尊重辩护权、庭审不规范等,重点解决。调整和完善考评标准,建立合理科学的考评指标,注重案件质量和公正,加强考评民主性、公平性。三是加强思想建设,建立法律信仰。司法人员的思想素质与社会公正、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思想道德建设应该放在首位。政治上,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关心人民疾苦,时刻保持一个国家司法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业务上,树立对法律公正的信念,尊崇法治,司法为民,不断提升自我价值,建立匡扶正义、为依法治国大业做出贡献的伟大抱负。

五、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 一) 进一步完善裁判规范的供给机制

“裁判规范是指法官在司法中所援引或构造的、适用于当下案情( 个案) 的裁判规则。裁判规范包括法官援引一定规范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规范和法官运用一定规范而构造的裁判规范两种情形。”④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完善裁判规范供给机制上的作为。一是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加强规范解释体系建设,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随着社会发展改革、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的变化,社会新问题、新矛盾凸显,加强新类型案件的研判工作非常重要。当前,尤其要加强财税金融领域改革、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新问题的研判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共发布了16 批共87 个指导性案例,对指导各地法院裁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指导性案例也存在检索难、识别难、参照难等适用困难情形。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备选案例的筛选机制、评估与发布机制、指导案例的检索机制以及参照指导案例的激励机制等。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实证调研机制 。 充分调动各级法院研究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等人员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实证调研作用,建立健全资源协调配合机制,立足审判实践,研究真问题,寻求实方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完善裁判供给机制方面的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 沈阳 、 南京 、 郑州 、 重庆 、 西安等地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最核心的职责是探索可持续生产公平的制度以回应社会需求,真正的使命在于为社会提供裁判规则,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 巡回法庭自建立以来,积极探索统一裁判尺度的机制,如推行类案检索机制 、 裁判文书交叉检验制度以及实行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制度等,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 巡回法庭的设立具有多重价值,其核心价值在于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 因此,应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 因祖国地域广阔以及区域发展因素,法律实施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健全涉及法律统一适用疑难案件的汇集机制,并由上述六个巡回法庭负责收集所辖区域的疑难案件。 对于涉及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以确定裁判规则,从而指导各地审判。⑤ 第三,地方各级法院在完善裁判规范供给机制方面的作为。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办案体系。对此,深圳法院的实践经验值得推广与借鉴。二是继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的典型案例制度。地方各级法院,尤其是中级以上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地域性、行业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论证,定期编选、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此外,建议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案例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 二) 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的咨询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的咨询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有离任院长、审判业务专家、法学理论研究专家等人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充分发挥这些专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论证作用,必要且可行。第二,转变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审判委员会的核心功能应当定位于统一法律适用,并以此为中心完善审判经验,总结运用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判管理程序,健全履职保障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 三) 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的制约机制

完善法律适用的制约机制,主要是为了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一,坚持庭审中心主义原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保障,从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⑥

第二,充分发挥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德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法讨论义务制度、法官观点指出义务制度,本质上是吸收当事人在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智慧,是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辩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通过给予当事人就案件裁判表明法律适用意见的机会,帮助法官适时修正心证,选 择合法、合理的法律适用的方案,作出公正的裁判结论。

第三,深化裁判文书说理与公开制度。裁判文书说理与公开制度能够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尤其是法律适用的说理。在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削弱了判决的公信力与说服力,确实属于司法现实。当前,制约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关键因素在于法官因“累”无暇顾及和因“怕”不敢说理两项。对此,需要优化裁判文书说理的环境,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完善法官违法说理的认定标准,科学设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奖惩机制,深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从而促使法官愿说、敢说,有能力、负责任地说理。

第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律适用的审级监督。破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促使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回归,确保上下级法院审判独立,发挥审级制度的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③

第五,加强案件质量评查,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案件评查突出裁判的核心事务,强化对法律适用情况的评查。

第六,法官责任追究与惩戒制度。实践中,部分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为了作出自己想要的裁判结论,扭曲法律原意,违法解释,损害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对此,需要畅通违法审判线索的发现渠道,建立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机制,解决以往办案责任虚化、落地难的问题,进而有效规制法官裁判行 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 四) 进一步提升法官法律适用的能力

法官作为裁判案件的主体,其自身职业素养直接关涉法律的统一适用。进一步提升法官法律适用的能力对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非常关键。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转变依赖院庭长办案的惯性思维,养成独立办案的职业思维。法律适用是通过法官的职业思维来完成的。不仅要养成独立办案的自觉,还需要培养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的法官职业思维,主要包括遵循程序规则优先的程序思维、从静态到动态认定事实的系统思维、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法律适用的科学思维以及注重阐释裁判理由的辩证逻辑思维。⑦第二,明确法官入额标准,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在推行员额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偏离改革目标、入额标准不明、优秀法官流失等问题。明确入额标准、遵循让优秀法官回归审判一线的制度逻辑,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第三,强化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培训与交流。加强培训与交流学习是增强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会议、讲座、论坛等形式强化法官交流学习,增强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完善法官在职培训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现场与网络教学培训双机制,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论证写作能力。第四,建立健全法官增强法律适用能力的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官培训的投入,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教学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等。

六、结论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有利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促进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作为司法责任制改下的员额法官应树立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权威,着重在理念、机制、制度、方法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来综合完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庄伏云)

参考文献:

①蒋惠岭: “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 年第2 期。

②范明志: “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载《人民法院报》2014 年11 月10 日,第2 版。

③马渊杰: “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载《法律适用》2016 年第11 期。

④谢晖: “民间法与裁判规范”,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2 期。

⑤李想: “最高法巡回法庭首向最高法审委会提请讨论案件”,载《法制日报》2015 年11 月6 日,第1 版。

⑥蒋安杰、李想: “严格证据裁判原则统一司法审判标准”,载《法制日报》2015 年8 月28日,第2 版。

⑦ 孙海龙、高伟、李小鹏: “法官职业思维对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载《人民司法》2007 年第15 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