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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防止“恶意执行异议”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0 10:33:45
摘要:恶意执行异议,实际上是一种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使得执行效率降低,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异议人提出的部分执行异议可造成执行程序暂时中止(法律规定的中止及防止执行回转的实际中止),由于异议人的行为,可能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防止恶意执行异议,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1、建立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中并...

恶意执行异议,实际上是一种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使得执行效率降低,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异议人提出的部分执行异议可造成执行程序暂时中止(法律规定的中止及防止执行回转的实际中止),由于异议人的行为,可能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防止恶意执行异议,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建立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中并没有确立对恶意执行异议的侵权责任制度,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很少对恶意执行异议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为减少滥用异议权现象发生,课题组认为,应严格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在立案前,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保证因错误异议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弥补。建议民事诉讼法增加“滥用异议权制裁”条款。对于相互串通利用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异议人予以罚款、拘留外,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遭受的其他损失,让异议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双重代价。

2、适当提高异议成本

执行异议程序的启动,势必增加执行人员工作量,既要组成合议庭研究案情、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异议材料、审查相关证据,又要通知其他涉案当事人。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既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还要召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新闻媒体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执行听证会。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并不低于民事诉讼案件。建议在收费办法中增加“执行异议案件应当按照异议标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通过增加异议成本遏制虚假执行异议增多苗头,依法保障案件顺利执行。

3、明确执行行为异议的受理范围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其受理范围。笔者认为,在执行效率原则下,执行行为异议受理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因为执行措施实际上是可以列举全的,对于可能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行为也是可以一一枚举的,通过明确受案范围以防止“恶意异议”的出现。(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吴钟杰)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