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小清是江西人,2007年与小云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和2016年分别生育了儿子和女儿。近日,小云向法院起诉称与小清结婚以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清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恋爱结婚十余年,只有偶有争吵,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好好生活,且两个孩子还小,希望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云与小清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虽然因家庭经济纠纷偶有吵架,但双方均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且婚生女现年仅2岁,尚年幼,需要长期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需要双方的陪伴和精心呵护,离婚将不利于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