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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合伙人钱财 女子获刑又罚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7 16:56:27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份,被告人龚某与彭某商量合伙开淘宝店,由龚某操作用彭某的账号注册淘宝店,注册之后未进行其他上架商品的操作。之后龚某以淘宝店进货需要押金以及为彭某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彭某在多个网络借款平台借款打给自己,并承诺负责帮彭某还款。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龚某与彭某商量合伙开淘宝店,由龚某操作用彭某的账号注册淘宝店,注册之后未进行其他上架商品的操作。之后龚某以淘宝店进货需要押金以及为彭某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彭某在多个网络借款平台借款打给自己,并承诺负责帮彭某还款。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月5日,彭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分别转给龚某人民币7180元及75415元,龚某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人民币51849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贷款。被害人彭某在所借款项陆续到还款日之后,发现龚某并未帮自己归还借款,遂联系龚某,龚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2017年10月15日,被害人彭某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龚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龚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人民币9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龚某于2017年11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龚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龚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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