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为某某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某某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宝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展名为“某某宝”的业务,支持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后,由某某宝公司为会员垫付消费款,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给某某宝公司,并按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向某某宝公司缴纳服务费。逾期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0.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何某于2017年1月19日在其他会员处消费5万元,根据约定,何某应将上述消费款在每月的还款日前分12个月归还给某某宝公司,但截至起诉前,何某共归还某某宝公司垫付款3万余元,尚欠垫付款1万余元未归还,某某宝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宝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某某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某某宝公司已按约替何某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而何某未按约向某某宝公司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某某宝要求何某归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合计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何某偿还某某宝公司借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某某宝虽不是传统法定的金融机构,但它以先消费后付款的运作模式,通过互联网、云计算、手机上网技术等使会员交易方便、结算迅速,为人们生活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法官提醒人们在享受这些服务的同时,要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蓉 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