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某社区在建农贸市场办公楼五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办公楼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后被工地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上前抓住唐某的左手,唐某见状随手用水果刀刺向王某时,王某抓住唐某持水果刀的手时左手大拇指被划伤后松开,唐某跑到办公楼二楼躲避。随后另一值班人员杜某与王某和民警将唐某抓获。经鉴定,电缆设备价格为人民币447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将他人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