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武某和被害人李某于2017年上半年认识,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携带自己掌握的POS机,利用给被害人李某刷信用卡套现的机会获取其信用卡信息,多次盗刷李某尾号为5432的建行卡,再通过POS机转入POS机绑定的武某尾号为1275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共盗刷170000元。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武某的母亲邵某向李某尾号为5432建行卡转账200000元,归还了被告人武某盗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