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都涉及关于保险的赔偿的问题,除了必须赔偿的交强险外,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予以赔偿,这一点只要是开车上路、买过保险的人都应该会有所了解,但是各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部分界定表述还不够具体与明确,从而在交通事故案例的审理过程中引发一些是否应当拒赔的争议。
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就出现了这一情形。2018年2月25日,谌某某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时,因忽视交通安全与停放在路边的肖某某所有的牵引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谌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胡某某、谌某某的家属先后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肖某某赔偿,并要求其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驾驶人肖某某持有的证件属于B2驾照,而根据驾驶信息,驾驶该事故车辆应当持有A2驾照,因此本案车辆属于准驾不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免赔的情形。而被告肖某某认为事发当时,他的牵引车停在路边并没有行驶,因此也就没有准驾不符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肖某某并未驾驶该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持有的B2型驾驶执照无关,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肖某某持有何种驾驶资格证,与其违法停车行为无必然关系,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免赔。
从这起交通事故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并不是购买了保险就能高枕无忧,首先要熟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各种予以免赔的情形,很多也是基于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此,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产生这些情形,如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也能联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顺利获得赔偿。(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唐鸿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