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究竟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还是城镇标准计算差距较大,一直是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现如今许多农村户口的居民并未在农村耕地和生活,而是选择在城镇务工及居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或者居住满一年以上赔偿可以按照城镇的标准予以计算。
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等与被告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的家属李某某在2016年11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受害人家属于2017年4月7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问题,经过审理查明,受害人为农业家庭户口,生前从2014年10月至受害前就住在其大女儿家中,地址为市区某乡某组,被政府征收进半土地后,在2015年12月28日,政府发文将其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之后成为城市郊区。受害人生前随长女生活帮忙带重孙,农忙时节回户籍地干农活或陪丈夫过节,没有外出务工。受害人李某某生前没有源自城镇的收入,所居住地被设立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时间距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尚不足一年。因此受害人亲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判决中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采用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损失共计24万余元,其中被告刘某某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某等不服判决,于2017年6月27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李某某生前在子女经营的餐馆务工,且从2014年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跟随长女在城镇生活,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错误。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生前从2014年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死亡时止,一直生活、居住在城镇,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损失共计52万余元,其中由刘某某赔偿33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刘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过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损失尚不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撤销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因此对于证据的核查必须慎之又慎,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理解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才能真正确保断案的公正公平,只有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赢得民心,这样的判决才能经得起各级法院的审查,也更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唐鸿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