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张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隆阳路与善池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乘坐人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原告周某某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后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拿到案卷起诉材料后细致查阅案卷,仔细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阅卷过程中,法官发现事故车辆投保单的投保时间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陈述是保单拿错了。为了保证案件审理严谨有据,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询问以及通知督促车方提交事故发生期限内的保险单,被告方迫于无奈最终才告知,事故发生当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现在提交的是事故后新购买的保险单。原告周某某起诉的赔偿金额共计96万余元,考虑到车辆脱保的特殊情况,一次性支付将近10万元的赔偿款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因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伤者周某某声称其在住院期间,车方明知其所在医院却对她的伤情不闻不问,因此一直不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为了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依法组织了庭审,庭审过程中车方向原告表示了歉意,也向法官陈述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偏高,希望法官依法核减并愿意接受调解。在休庭前,法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周某某依旧不同意。
庭后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标准核算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明其户籍性质和误工损失的证据存在较大瑕疵,在此伤残项下的残疾赔偿金可能会因原告户籍性质的认定有较大的差异。为此,承办法官前往原告周某某的居住地以及提供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经原告居住地的几户邻居陈述,原告从前几年搬来该乡镇一直在此地居住并开了一个小茶馆,期间并未听说周某某外出务工。另法官前往周某某提供务工证明的健身房进行调查,该健身房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法院要求提供工资表、工作人员出勤记录、劳动合同的原件的请求,并声称之前的工作人员都已经离职无法联系,面对该不合常理的情况,承办法官依法要求原告补强其务工证明,并向其释明无法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质证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依法调查取证带回的材料,原告周某某才妥协,同意和解。法官再次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原告方的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起诉金额标准上降低3万余元,以6万余元的标准进行和解,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时将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双方当场钱财两清,案结事了。
正是法官的细致和严谨,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积极和耐心,促成了又一起案件的和解,减少了当事人双方的心结。细致、严谨、积极、耐心已经成为鼎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办案不可或缺的品质。(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徐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