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桃源的涂先生准备租赁马某的自卸船做生意,双方都已经将合同签订好了,但是临近交船时间,马某却突然反悔,将船开回了岳阳,对涂先生造成一定的损失,涂先生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而马某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因为履行时间的约定不明,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涂先生与马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马某将其所有的自卸船出租给乙方涂先生,并对租赁时间、租赁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五条约定:“湘岳货1576船员人工工资每艘船每月为23000元,生活费3000元,共计26000元,船到乙方地点,乙方付清全部金额,每月到时付款。”
合同签订后,马某将其所有的自卸船从岳阳开往桃源县陬市镇港口交给涂先生经营管理使用。由于自卸船在运砂过程中船底有漏洞需要修补,在涂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某将船驶离桃源县陬市镇返回岳阳,并通过短信将离开一事告知涂先生,同时告知双方租赁协议已不能再继续履行。
对于马某反悔的行为,涂先生以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某认为其享有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涂先生未按照约定先履行其义务,所以马某某有权拒绝履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涂先生负有向马某某给付船员工资、生活费等义务,但合同对给付的时间并未有明确约定,且马某某也并无明确证据证明涂先生有拒绝给付上述费用的行为,故不能确定本案存在先履行抗辩情形。马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船舶交付给涂先生实际控制并使用,而是自行将船舶驶离合同履行地,导致涂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致合同履行不能,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涂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而马某某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