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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公用绿地被硬化,法院判决维护民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4 09:24:49
摘要:好好的一片小区公用绿地,本是居民休闲娱乐的小天地,但如今却被强行硬化为水泥地,进行对外招租。近日,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开放商违规占用小区公用绿地案。近期,原告张某、刘某为购买商品房,与被告津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张某与刘某即搬入该房。可是,好景不长,开发公司不久便将小区旁的一公用绿地强行使用,将其硬化改造为水泥地,并且在四周安装了不锈钢围栏,拟对外...

 

好好的一片小区公用绿地,本是居民休闲娱乐的小天地,但如今却被强行硬化为水泥地,进行对外招租。近日,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开放商违规占用小区公用绿地案。

近期,原告张某、刘某为购买商品房,与被告津市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张某与刘某即搬入该房。可是,好景不长,开发公司不久便将小区旁的一公用绿地强行使用,将其硬化改造为水泥地,并且在四周安装了不锈钢围栏,拟对外招租。此举不仅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也影响了业主张某、刘某的日常休闲。因此,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还居民一块清新的绿地,原告张某与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建筑项目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并交付买受人后,其对小区土地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即使部分房屋未售出,但仍无权独占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相应权益的土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小区土地使用面积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开发公司硬化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包含在小区土地16995平方米范围内,因此,被告开发公司水泥硬化的120平方米土地仍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未经小区业主同意,被告开发公司无权占用该部分土地。故而,被告开发公司构成侵权,原告作为业主要求恢复小区绿化用地、拆除围栏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修建于小区公用土地之上的水泥路面及围栏,并恢复绿地原状。(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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