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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因前房主拖欠物业费拒交房 业主起诉还房获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6 17:10:53
摘要:罗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可因前房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拒绝交付房屋及楼道钥匙,也不让她进场装修,至今无法入住。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常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某小区3栋1201房屋及楼道钥匙交付给罗某,并允许罗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2018年1月21日,余某(甲方)与罗某(乙方)、某房地产经纪...

罗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可因前房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拒绝交付房屋及楼道钥匙,也不让她进场装修,至今无法入住。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常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某小区3栋1201房屋及楼道钥匙交付给罗某,并允许罗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

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2018年1月21日,余某(甲方)与罗某(乙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某小区3栋1201房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约为173.70平方米。双方确认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950000元。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罗某支付了房款,双方也于2018年3月5日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现罗某称因余某未支付40000元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不给原告住房和楼道钥匙,阻止原告装修房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余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现罗某已是某小区3栋1201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对于欠付的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应向余某主张。某物业公司不得以未付物业费为由阻止罗某装修,故对罗某要求某物业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允许装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租金损失,原告只提交租房合同,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实其真实性,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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