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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因私外出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6 17:12:16
摘要: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之母李某是第三人某公司的职工,在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并兼值夜班工作。公司安排有宿舍,李某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李某的家在临澧县某村。2017年11月原告杨某生育小孩,李某为照顾杨某母子,比较频繁前往原告家。2017年12月6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离开公司,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原告杨某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之母李某是第三人某公司的职工,在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并兼值夜班工作。公司安排有宿舍,李某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李某的家在临澧县某村。2017年11月原告杨某生育小孩,李某为照顾杨某母子,比较频繁前往原告家。2017年12月6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离开公司,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原告杨某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8年3月19日,原告杨某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4月8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人社局具有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因私外出还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家在临澧县某村。而李某前往的杨某家中照顾杨某。第三人某公司给李某安排有宿舍,并安排其值夜班,发给加班费,李某长期居住生活在公司宿舍中。事发当天李某前往原告家中,系因私外出,不属于下班途中。被告市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该案中,李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非主要责任,但其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当天外出系因私外出,并不能满足“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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