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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6 17:14:34
摘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8日,黄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中,看中一款参加天猫商城聚划算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8月8日10:00至2018年8月10日8:59)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于当日十点实际付款1530元订购了该儿童安全座椅,同时,购买该产品的买家还可获赠凉席、车载小冰箱。该款产品在活动时间之前网站上标注的日常价是1780元,活动结束之后日常价为...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8日,黄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中,看中一款参加天猫商城聚划算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8月8日10:00至2018年8月10日8:59)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于当日十点实际付款1530元订购了该儿童安全座椅,同时,购买该产品的买家还可获赠凉席、车载小冰箱。该款产品在活动时间之前网站上标注的日常价是1780元,活动结束之后日常价为1630元。2018年8月10日,黄某收到购买的儿童安全座椅及赠品凉席、车载小冰箱,其中凉席标注了产品执行标准,车载小冰箱上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但该赠品具有使用说明和合格证。黄某认为,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未在活动后恢复到承诺的销售价格,其行为构成欺诈,且所赠送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该行为亦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销售的儿童安全座椅在天猫聚划算活动后未恢复活动之前的价格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具体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在销售儿童安全座椅的过程中,因参加了天猫聚划算活动,将该产品的销售体格低于日常价销售,在活动结束之后,未恢复至日常价,但也高于活动价,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活动价确实低于活动前后的销售价格,该公司自始至终也未在网页宣传中对其日后的销售价格进行过任何承诺,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情形;此外,在该交易中,黄某作为消费者,仍是以低于该产品平时的销售价格而购买,并未因此受到相应损失;其次,关于黄某主张的赠品凉席未标注执行并无证据证明,关于其主张的赠品车载小冰箱未标注执行标准,因无证据证明该赠品为不合格产品,也无法证明该行为构成欺诈。综上,黄某关于请求退还货款以及某公司因欺诈行为向黄某赔偿三倍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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