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开始与被告人张某商议从云南昆明运输毒品至常德市武陵区。2017年6月至8月间,张某以快递的方式多次给李某邮寄毒品麻古。2017年8月19日,张某将毒品海洛因伪装成茶饼,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给李某。同年8月21日晚,李某在本市武陵区某速递城北分部取完包裹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李某驾驶的湘J****小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为348.16克,并在其租屋内查获少量毒品麻古和冰毒。2017年9月4日10时许,张某在重庆市某酒店7005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房间内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2.42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从李某驾驶的湘J****小车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