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钟某从本市桃源县枫树乡乘车到德山乾明寺上香。2018年10月27日0时许,钟某在德山乾明寺观音殿上香时看到有香客随身携带的现金露出,遂见财起意,趁他人在香炉前烧香时不备,先后靠近两名香客,将被害人潘某及另一“不知名”被害人(真实姓名不详)随身携带的现金用手夹出,并放进自己的口袋,共计人民币80余元,后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