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周某清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周某清受被害人周某孝邀请到其家中吃火锅,席间周某清往炉子加燃料时,在未确认酒精炉内的液体燃料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将液体燃料倒入酒精炉内,致使液体燃料被引燃,火势冲到正在桌上吃饭的被害人周某元的身上,导致周某元身体大面积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在倒液体燃料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周某元被烧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周某清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