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申请人文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018年10月工资4354.8元;2、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3、二倍工资5985元。经仲裁委调解,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于2018年10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某单位2018年12月29日前向申请人文某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整。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达成协议。
事后,截止到2018年12月29日止,被申请人某单位拒绝执行调解约定支付申请人文某劳动报酬。文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即得利益,2019年2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满足法定固定的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赔偿劳动者损失。(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文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