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武陵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涉黑恶案件的集中审理、宣判工作,继3月5日、6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等七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代某等十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周某等六人涉嫌强迫交易的恶势力犯罪案件。3月27日、3月28日,在第一审判庭一审公开审理高某辉、郭某均等29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有力地震慑了黑恶犯罪嚣张气焰,形成了打击涉黑恶犯罪高压态势。
蔡某某、周某等六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罗某某自2016年以来,先后纠集曾某某、王某、甘某某,以威胁、阻拦等手段,在本市德山经开区水滋澜小区、盛世佳园小区和德山新城小区,强迫装修公司或业主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其手上的沙石、水泥,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金额约60964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调查、举证质证,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等六人采取暴力相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六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高某某、郭某某等29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以郭某某、高某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常德市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借故生非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月27日、28日庭审现场
因该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审理时间长,在上级机关统一调度部署下,武陵区法院制定了详细周密工作方案,与全市其他区县法院、武陵区公安分局、德山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以及巡特警支队及相关单位协同联动,安全有序地开展庭审活动,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武陵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被告人家属等百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严格把握证据关、法律关,对2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整个庭审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该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武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