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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爆裂致2万余元货物受损 桃源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1:13:51
摘要:刚租赁没多久的门面突然水管爆裂,导致店内2万多元的货物受到损失,这个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翦某因其租赁的门面水管爆裂,导致其财产受损,于是他便其将出租方周某及该门面所有人某单位均告上法庭。2002年3月28日,周某与某单位签订《临街门面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单位将其综合大楼一楼从南到北第9间门面的使用权转让给周某,周某交纳支助金42000元,期限...

 

刚租赁没多久的门面突然水管爆裂,导致店内2万多元的货物受到损失,这个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翦某因其租赁的门面水管爆裂,导致其财产受损,于是他便其将出租方周某及该门面所有人某单位均告上法庭。

2002年3月28日,周某与某单位签订《临街门面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单位将其综合大楼一楼从南到北第9间门面的使用权转让给周某,周某交纳支助金42000元,期限10年(从2002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满后某单位全部退还支助金,并收回门面。到期后,该单位并未退还支助金,该门面仍由周某享有使用权,双方也未续签合同。

后来周某与翦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将上述门面转租给翦某,租赁期限2年,年租金为9800元。翦某租赁该门面从事广告业务,谁知店刚开业没多久,店里的水管突然爆裂,造成店内纸张、机器等财产损失,经鉴定,被损物品评估费用为22078元。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翦某与周某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单位虽为门面所有权人,但其与翦某、王某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单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管理维护租赁物,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水管爆裂系翦某使用不当所致情况下,翦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出租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刘瑜)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