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绿湾春,春深杏花乱”,春天到了,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去户外垂钓,在享受悠闲时光的同时,也得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日前,桃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水库钓鱼时,钓鱼杆不慎接触高压电力设施,导致触电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翦某的近亲属将供电公司、某水厂经营者杜某及金洪水厂(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一起意外事件,桃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翦某不慎触及高压电力设施导致触电身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为涉案高压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即利用该电力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杜某否认该高压设备为某水厂专线,而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电力设施经营者为某水厂,故推定经营者为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金洪水厂事发时未成立,也不是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翦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电力设施附近钓鱼存在危险,且该处高压电力设施旁设置有警示标志,周围也设置有禁止钓鱼的标志,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该案触电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相应的应当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由供电公司承担15%的责任,余下责任由受害方自行承担。(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