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人死债消”的说法,意思是假如债务人死了,债务也就不了了之,然而这种说在当今社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近日,桃源县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债务1万多元,而他的妻子和儿女却称不知情拒不还款,那么这笔遗留下来的债务到底该怎么办呢?
据了解,2015年,蔡某向康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康某多次催讨未果。2018年蔡某因病去世,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的妻子邓某、儿子蔡甲与女儿蔡乙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7000元。
对于康某的起诉,邓某表示不能接受,她表示:我跟蔡某关系一直不好,曾经闹过离婚,后来一直各过各的,现在他人死了,账也应该消了,蔡某的欠款与我和我的子女无关。庭审中,被告蔡甲、蔡乙也情绪激动,认为父亲债务与自己无关,不愿意偿还。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给原、被告做工作,告知他们:康某庭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他与蔡某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目前邓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康某明知这些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蔡某与康某的个人债务,所以蔡某的这笔债务从法律上来说应为邓某与蔡某的共同债务,邓某应偿还这笔钱。蔡甲与蔡乙作为继承人,也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这笔债务。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三被告当场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1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伍梦霞 张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