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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不足为据——鼎城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11 16:29:28
摘要:因为“口说无凭,不足为据”而造成的纠纷与损失并不少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靳某在原告某机械公司购买了农机设备收割机一台,靳某支付部分购机款,剩余17000元,靳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某机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现该机械公司持该欠条诉至法院。靳某辩称,在某机械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及欠货款17000元的事实属实,但收割机系三无产品,有质量问题,现停放在家里,自己的想法是把收割机...

因为“口说无凭,不足为据”而造成的纠纷与损失并不少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靳某在原告某机械公司购买了农机设备收割机一台,靳某支付部分购机款,剩余17000元,靳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某机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现该机械公司持该欠条诉至法院。

靳某辩称,在某机械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及欠货款17000元的事实属实,但收割机系三无产品,有质量问题,现停放在家里,自己的想法是把收割机返还给某机械公司,尚欠的购机款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靳某与某机械公司购买农机设备,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关系,某机械公司向靳某交付设备后,靳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7000元。法院依法对某机械公司要求靳某支付货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靳某辩称收割机系三无产品,有质量问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依法对靳某的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靳某对其辩解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对靳某的解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裁判是依据证据作出认定的,因此在应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否则不但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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