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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丈夫给出轨对象转账30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获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7-03 11:55:09
摘要:在婚姻中如果遇到配偶出轨、发生婚外情,除了谴责或离婚,鲜少有人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桃源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配要求丈夫出轨对象返还30余万元不当利的诉求。林某和于某是一对结婚数十载的夫妻,生育一子,感情甚笃,靠着在外多年打拼的积蓄回家乡开了一家餐馆。但是没过多久,她发现丈夫与一名宋姓女子有着不正当的关系,并多次给宋某转账供其花销,前后大约有30余万元。...

在婚姻中如果遇到配偶出轨、发生婚外情,除了谴责或离婚,鲜少有人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桃源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配要求丈夫出轨对象返还30余万元不当利的诉求。

林某和于某是一对结婚数十载的夫妻,生育一子,感情甚笃,靠着在外多年打拼的积蓄回家乡开了一家餐馆。但是没过多久,她发现丈夫与一名宋姓女子有着不正当的关系,并多次给宋某转账供其花销,前后大约有30余万元。林某与丈夫对峙,丈夫承认了出轨的事实。气愤之余,林某想起了丈夫转给宋某的30余万元,她认为这些钱是自己起早贪黑赚回来的,实在不甘心就这样被丈夫给了宋某,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其返还,但是多次讨要均无果,于是只好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某私自将30万转账给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该认定无效。宋某获得30万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是最终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林某30万。

法官说法:

婚姻并非两个人的私事,双方缔结婚姻后,会产生新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除非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伍梦霞 何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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