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冯某和罗某离婚,罗某返还冯某彩礼人民币6万元。
2017年8月,冯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8月初冯某支付罗某见面礼1万元,2018年1月2日冯某微信转账给罗某3万元,约定首饰折价款,并支付现金4万元,2018年1月7日冯某微信转账给罗某2万元(后6万元约定为彩礼)。2018年农历正月十二,冯某全家外出打工,罗某因身体原因不愿随冯某打工。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罗某未与冯某共同生活。2019年3月,双方为是否返还彩礼发生争执,双方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当地公安派出所为此进行了调解。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罗某返还处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罗某离婚,罗某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短,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冯某自愿支付罗某1万元见面礼、3万元首饰款,罗某以结婚为前提予以接受,应视为赠与,罗某可不予返还;罗某接受冯某彩礼6万元,而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从公平角度、当地习俗出发,罗某应该予以返还。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现今有关“天价彩礼”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现行法律对彩礼的范围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现金、大件物品如汽车、房屋、有特定意义的物品(如祖传珠宝、信物等)等。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定情物、信物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对于彩礼的返还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经济条件、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婚恋价值观,杜绝因“天价彩礼”现象导致“因婚致贫”的社会现象。(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朱金平 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