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一与被告李某二系姐弟关系,父母生前留有房屋一栋,因道路建设,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原告李某一认为,自己与被告李某二都是父母所生子女,当然享有获得主户安置补助费的权利,被告李某二领取该款以及被告某地拆迁办未经原告李某一同意,私自将主户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告李某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李某一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2016年8月25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定,被告李某二符合主户安置资格。被告李某二已领取了主户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货币安置补偿款属于对具备住房拆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安置、给予补助、奖励的款项。
此案中,根据被告某地拆迁办提交的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定被告李某二符合主户安置资格,而未确认原告李某一的安置资格。原告李某一以其已与被告某地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张具有主户安置资格,因拆迁主户安置资格认定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故该协议不能作为主户安置资格认定的依据,对原告李某一要求分割主户安置资格补助费13526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某一是否应享有拆迁安置主户资格的问题,可另行向有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哲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