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与女方初步达成结婚意向后向女方赠与的一笔礼金,近年来,结婚兴起彩礼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女孩子不愿意留在农村,农村适龄男青年为了结婚,不惜在外举债筹借大笔资金用于给予女方的彩礼,因结婚致贫的现象亦不鲜见。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双方结婚不到5个月时间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致矛盾升级,双方亲属齐聚一堂大打出手。这日子眼看着过不下去了,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2万元及金银首饰。为何结婚仅仅5个月就会上演双方家人大打出手的闹剧?原告黄某诉称,他与女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相识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系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其与陈某结婚总共4个多月,因自己在外务工,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仅只有2个月,结婚后发现女方陈某性格偏激,无法交流,实在无法再与其继续生活。并且双方在结婚前,女方陈某便向黄某索取了10万元的彩礼和2万元的见面礼作为同意与其结婚的条件,其本身家庭经济条件就十分贫困,母亲是一位残疾人四年前因病身亡,父亲更是常年身体羸弱,为其结婚,家里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女方陈某已在一个月前跑回娘家,黄某好意与其协商离婚要求返还部分彩礼,陈某态度却十分恶劣,并且打伤黄某及黄某的父亲。被告陈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向法庭陈述说两人感情很好,希望能与黄某继续共同生活,现在两人感情破裂不是她造成的,是原告黄某造成的,所以她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黄某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为与陈某结婚所花费的欠款共计约29多万元,女方亦举出证据证明其亦为结婚花费了不少钱。
面对情绪激烈的婚姻家庭纠纷,考虑原、被告同住一村,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化,承办法官耐心的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后成功对该案进行了调解,黄某与陈某离婚,女方陈某同意返还男方赠予的金银首饰和彩礼3万元。
双方结婚5个月,给付彩礼的一方起诉离婚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则上不予返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方黄某如果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司法解释中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笔者认为《解释二》第十条的“生活困难”应当与上述理解一致。
笔者认为,虽然娶亲纳征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传统的民俗习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价彩礼、天价彩礼的情况,彩礼攀比之风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盛行,一些家庭甚至借彩礼发家致富,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亦与公序良俗相悖离。彩礼首先是礼,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缔结婚姻关系意愿的形式,其不应该承载更多的物质含义而失去了最本质的含义。婚姻是男女双方因爱情而缔结,是两位适龄青年从各自的家庭独立出来,共同创造一个新的家庭,切莫因彩礼伤了大家庭的根基,寒了两位新人的心。(作者系汉寿县人民法院 杜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