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伤的侵权案件,该院依照各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强和被告周某勇系堂兄弟关系,因为周某勇母亲过世,周某强前去进行了帮工,其在给棺材上漆后从1.6米高的棺材上跳下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脚踝粉碎性骨折。后周某强将周某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庭审中,原告周某强认为其与被告周某勇系亲戚,自己无偿给周某勇干活,周某勇作为受益方,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周某勇则认为周某强的受伤系其自身不谨慎导致,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强来给被告周某强帮忙,周某强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帮工,双方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本案系原告周某强在为被告周某勇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导致的相关损失。对周某强的损失,一方面,周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擅自从1.6米高的棺材上跳下来致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勇作为本案的被帮工人,应该对周某强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该院判决由周某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勇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义务帮工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体现,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为,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