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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政务标准化建设研究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9-24 09:29:29
摘要:一、推进政务标准化建设必要性(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1]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重要部署,推进政务标准化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一些基层法院在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生活等制度执行不规范、开展教育活动不够经常等问题。解决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制定规矩、靠制定标准。要将建立和执行党组领导,“三重一大”事项研究,执...

一、推进政务标准化建设必要性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1]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重要部署,推进政务标准化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一些基层法院在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生活等制度执行不规范、开展教育活动不够经常等问题。解决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制定规矩、靠制定标准。要将建立和执行党组领导,“三重一大”事项研究,执行谈心谈话、三会一课、周五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双述双评等基层法院党建工作标准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使法院党组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都有明确的对照,只有按质按量达到标准才能表明执行党的纪律规矩到位。

(二)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司法改革后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同时内设机构改革于本年初完成,法院内设机构发生了改变,机关庭室进行了整合,政治部、综合办、各办案业务庭室的人员,按照人员分类也进行较大调整。目前在综合庭室存在事多人少的情况、与同单位人员相比,待遇存在落差、职业发展空间也小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综合庭室工作人员心理失衡,会导致法院政务工作质量、效率的降低,进一步影响对审判业务提供的保障。大力推进政务标准化,划清不同岗位之间的工作界限和工作要求,减少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间的衔接摩擦,避免政务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掣肘。通过将过往经验做法的总结、整理,将完成任务的各个部分结合组成整体,形成工作标准,使行政人员都能对照标准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避免因其他因素导致政务工作的缺项。

(三)是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必要保障

推进政务标准化是法院树立自身良好形象的必要保障。司法改革后的法院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而言,按照不同人员的职务身份区分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类别。但是对于法院的形象而言,不仅只有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人衣着、言行、举止对外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司法警察对当事人的安检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档案室对外开放的查询窗口是否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调阅、复制档案的服务,综合办公室对外发布的新闻宣传是否符合标准等等,都是法院提供司法这项公共服务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因此,推进政务标准化,是促进法院审判执行之外的各项行政行为有标准可以依据、有标准可去检验,是保持法院形象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四)推进政务标准化是法院政务考评科学化的前提基础

推进政务标准化是建立科学化法院政务考评的前提基础。在全国各基层法院,相同综合部门、相似的行政岗位,日常的事务性大多都是一样的。通过在日常性事务的个性中寻找共性,在普遍的事务性工作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共性思路标准、方法标准、措施标准,以达到结果标准的目的。政务工作人员通过总结、编制工作标准,学习工作标准、执行工作标准,能够准确定位自己的位置、责任和权力范围,明确与上下级、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程序,而这一套标准体系是制定科学的干部考评体系、责任追究体系的前提。只有确定了具体标准,才能评价一个政务工作人员是否做了该做的,工作是否做到位了,工作是否做出了效果,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管理混乱、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才能从制度和机制运行层面上真正解决对审判执行工作保障滞后、乏力的问题。

二、政务标准化现状

(一)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根据法院现在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一批擅长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法院实行的轮岗制,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工作由审判人员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轮岗任职,由于专业性的欠缺导致运行混乱,日常管理工作缺乏力度。

(二)行政管理制度落后

随着法院的人力资源的得到一定补充,全院包含审判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门卫保安等,接近两百人,在进行日常管理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的一套规章制度。本院现行的规章制度是几年前制定的,针对现在实践操作起来,有些地方规定的不是很全面,部分细节没有体现,有些条例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抓的不严、抓的不死、落实乏力的问题。

(三)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总体缺乏指标。

一是全院各庭室信息化建设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法院现在办公网络并行内、外网模式,较之于业务庭室的两网并行模式,综合庭室还需要财务专线、政务专线等,业务庭室内外网基本配备到位,但由于现有办公环境的制约,专线网络占用了内网端口,部分综合庭室办公没有内网,导致内部文件的上传下达仍以纸质档为主,造成一定办事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二是内网速度慢,业务庭室办案人员办公主要以内网为主,在工作时间段,由于使用内网的人数较多,网络易拥堵,这使得工作人员宁可少使用内网,一线办案人员的效率也大大降低。

三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滞后。[2]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就是要让“数据跑路”更多的代替“百姓跑腿”,目前情况是法院并没有建立区域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政务服务体系也没有建立,从而导致“单点登录、一网通办”无法实现。加之出于部门自身利益和数据安全的考虑,数据没有在不同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信息孤岛”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百姓“跑断腿”的现象依旧存在。

(四)缺乏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出实招、见实效,以“清单制”为抓手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各类清单的建立来厘清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能,划分政府各部门职能边界。但法院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目录清单,各庭室之间的职能划分还不够明确、彻底,在工作接触中会有些摩擦。在提供政务服务领域,没有实现“清单制”管理,使得综合庭室还不清楚应提供哪些政务服务,来法院的百姓也无法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三、推进政务标准化的建议

(一)从政策层面开展顶层设计

一是明确法院政务标准化的指导思想。政务标准化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法委、市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政务标准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要适应行政序列与审判序列单独管理的需要,建立两套序列管理模式,要适应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法院政务工作扁平化管理的需要,并且减少不同部门接触过程中的摩擦,以高效服务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和目标,以提升法院办公质效和服务保障水平为主线,以标准化工作体系和信息化网络为依托,以健全法院行政管理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政务的标准化建设,努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日常行政事务运行机制,促进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

二是明确法院政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政务标准是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应当把握的尺度,是检验法院政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标尺,是评价法院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保障能力的指标,是各级领导、上级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法院非审判事务进行监督的“对照表”,是总结司法行政工作规律和传承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的载体和桥梁,也是提升法院司法保障水平,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抓手。因此,法院政务标准化,是围绕规范、高效保障执法办案而制定、发布的实施标准。同时也是对法院政务标准实施效果进行检验和监督,以固定标准统一行文、办事、开会要求,提升司法行政办公精细化水平的活动过程。

三是明确法院政务标准化的基本原则。一是要符合规范。基层法院政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必须要严格符合各级政法委、市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为基础。二是要简便高效。法院政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以促进各项政务工作简便化、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更好为审判执行工作做服务为根本目的,简化合并系列行政审批程序。要充分考虑到区、县基层法院工作中的实际特点、人员配备等情况,提高基层法院政务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节点清晰。法院政务标准的流程节点及责任分工应当明确具体,一节点一明确,防止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四是要注重细节。法院政务标准的制定与执,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法院行应当高度重视细节的衔接、合规、达标,防止出现步骤之中出现脱节现象。

四是明确法院政务标准化的推进机制,提高领导对政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视。法院政务建设及推进的标准化,离不开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既要发挥院党组、班子成员统筹领导作用,但也不能形成院党组、班子成员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必须要发挥各相关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具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由院党组、班子成员主导的、各责任部门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自主制定细则的工作机制。[3]基层法院应当要在院党组、班子成员的领导下,在综合办公、政治部牵头、总协调下,在各相关部门、业务庭室协同配合下,形成覆盖法院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的,各方面内容的工作标准体系以及包含政务标准的计划、编制、发布、试点、实施、跟踪、监督、评查、奖惩的工作推进体系。目前,本院已经完成了部分具体政务工作标准的起草工作,同时也出台了部分正式的法院政务工作标准,在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的协调下,对已制定的政策和方案进行审批,进行适应当前形势的修改、修改后试运行、有序实施。

充分运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标准化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尽快形成与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标准化相对应的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成果检验流程。希望能通过一院之司法行政政务标准化,形成经验带动法院各项司法政务工作全面达标,实现法院工作标准化。

(二)推进政务工作信息化

一是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在旧办公大楼存在硬件设施建设不统一的情况,不能按级别统一规格的情况, 建设模式及环境各不相同的情况,也无统一的服务标识。针对各庭室反映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在新的办公大楼建设时,预留专线网络通道,对所反映的需求及时立项、严格结项审核标准,同时大力推进办公应用,例如庭审直播系统、文书上网系统。

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守则,对于综合庭室涉密的电子政务系统,各业务庭室涉密的办案系统,按照国家涉密系统相关标准指南开展建设实施。

三是法院政务信息化建设要基于现实, 适度超前。[4]根据实际情况,网络信息化更新速度很快,法院对信息化更新的需求也是逐日渐增,例如内网以前仅供几人使用,网络可供流量是够的,但现在全院都需要在内网办公,所以造成网络拥堵,卡顿的现象。办公对电脑配置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所以在新建法院办公大楼时,要基于现有的办公需求,兼带考虑网络信息化技术更新的需要进行建设,才能避免由于设备落后导致的办公效率变低,频繁更换办公设备资源浪费的现象。

四是在立案大厅LED显示屏、微信平台、官方微博等平台进行法院政务公布。信息化程度制约时效性,所以要及时对规定事项进行公开。办结案时,[5]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并联审批、网上办理、一次性收费等制度, 不断简化办事程序, 压缩办事时限。逐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明确各个节点承办岗位、审批权限、运行程序、承诺时限、经办人姓名及电话。对项目审批流程多次组织审查和论证, 依法削减不科学、不必要的审批步骤。

(三)详细法院政务标准

一是明确公文处理标准。现在法院办公过程中存在公文起草不严肃、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报批不严谨、校对不严格、流转不及时、不留痕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需要构建涵盖法院公文收、发、起草、承办、归档等全流程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文件处理工作标准、文稿起草工作标准、信息采编工作标准、年鉴编发工作标准等。

二是明确举办会议、公务接待、举办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标准。在实际操作操作过程中,针对会议质量不高、请示报批程序不及时、会议室安排不合理、会务服务工作不周到、接待规格超标或接待考虑不周等问题,需要构建法院各类会议办理及服务保障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一般会议办理及服务保障工作标准、党组会议和院务会议服务保障工作标准、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标准、接待工作标准等。

三是完善行政管理标准。随着人力资源的补充,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量骤然变多,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内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会有部分在上级机关巡查过程中出问题通报,所以需要构建法院决策办理、保密、档案、值班、安保等各类管理环节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决策督查标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标准、联络工作标准、全院的保密管理工作标准、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标准、节假日值班管理工作标准等。

四是完善司法保障标准。针对司法保障缺乏系统化、标准化管理,导致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后勤保障不到位,甚至出现影响审判执行效率等问题,所以需要构建法院司法保障工作标准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工作标准、资产管理工作标准、基建工程管理标准、政府采购工作标准、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标准、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标准、办公设备与耗材管理标准等。

五是建立新闻宣传标准。针对舆情意识不强,出现舆情后反应速度慢、网络宣传理念落后、宣传方式陈旧、负面舆情处置被动等问题。需要构建法院亮点工作宣传机制、舆情预警、负面舆情处置等舆论引导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在重大敏感案事件舆情应对中贯彻落实“三同步”原则工作标准、新闻发布工作标准、新闻采编工作标准、网络阅评工作标准、紧急突发舆情处置工作标准等。

六是建立党务人事标准。业务庭室容易出现对党建工作不重视、不规范的现象,认为业务工作重于一切,干部管理工作不公开、不透明,培训工作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所以需要构建法院党建、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组织人事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基层党建工作标准、干部招录工作标准、干部任用工作标准、教育培训工作标准、师资管理工作标准、奖励工作标准、群团组织工作标准、聘任制人员管理标准等。

七是建立警务工作标准。针对安保意识不强、警务工作不规范、应急事件处理不及时等问题,所以需要构建法院安全保卫、警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警务工作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工作标准、反恐安保工作标准等。

八是完善监察工作标准。针对开展院内审务督察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需要构建法院监察工作的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审务督察工作标准、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处理工作标准等。

(四)建立公开标准体系。梳理法院政务公开事项,指定公开事项分类目录

推进法院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法院政务标准化是基础, 法院政务信息化是手段,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针对法院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流程不规范、方式不便民、管理不统一等问题。对各类体系功能和职责进行科学分类, 既层次清晰又避免标准间交叉重复, 同时实现各分体系间的协调互补。建立法院政务公开“四大”标准系,即从内容、流程、方式、管理四个方便进行公开。[6]促进了法院政务公开和法院政务服务规范化、高效化、便民化。建立一个真正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的法院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作者: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李欣红)

[1] 王一彪:《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载//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08/c40531-29752029.html,于2019年7月5日访问。

[2] 甄贞、吴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几点思考》,载http://www.rmlt.com.cn/2017/1226/507108.shtml,于2019年7月5日访问。

[3] 高憬宏:《以政务标准化为抓手 提高法院政务工作质效》,载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2/28/content_135748.htm?div=-1,于2019年7月5日访问。

[4] 赵睿 沈科 萍吴琼:《赵睿 沈科 萍吴琼》,载《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9年04期,于2019年7月5日查阅。

[5] 王澜明:《我国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载http://kns.cnki.net//KXReader/Detail?TIMESTAMP=636995820931352500&DBCODE=CJFD&TABLEName=CJFD2012&FileName=ZXGL201209004&RESULT=1&SIGN=hYRMCHWkXtU5K1NmU3AdW5u31Pc%3d,于2019年7月5日访问

[6] 潘玉清:《信息化背景下的审判管理研究》,载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201801&filename=1018008051.nh&uid=WEEvREdxOWJmbC9oM1NjYkZCbDdrdXJMdC9GOWxyRnAzdTI4QXYrL1VIWlA=$R1yZ0H6jyaa0en3RxVUd8df-oHi7XMMDo7mtKT6mSmEvTuk11l2gFA!!&v=MTgzNTFyRnkvblZyek5WRjI2RnJPNEZ0SEpycEViUElSOGVYMUx1eFlTN0RoMVQzcVRyV00xRnJDVVJMT2ZZT1I=,于2019年7月5日访问。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