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孙某因自家门面被卸货车辆挡住,发生口角后动刀伤人获刑。
2019年2月1日,黄某、李某、张某购买了一大货车甘蔗卸货,因货车过长,挡住了孙某、陈某、熊某合伙经营的门面,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推搡,黄某见状也踢了孙某几脚。后双方被劝开,黄某继续卸货。孙某回到其门面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站在门面门口,黄某见到后不忿,认为其以前帮助过孙某,但孙某居然拿刀,遂上前骂孙某忘恩负义并用脚踢其腿部,孙某便用菜刀朝黄某左手臂猛砍了两刀,致黄某受伤。经司法鉴定:黄某左肱骨中断骨折、左上臂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19年3月14日,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损失16.8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使用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瑶瑶 文清林)